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
發放作業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壹、 相關法令及規定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目的
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參、 補助建築物規定
依據本市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地區)航空噪音防制區暨新北市政府公告各級航空噪音管制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範圍內之建築物。
肆、 申請期限及補助對象
每梯次補助申請期限及補助對象另行公告。
伍、 補助金額
每梯次補助金額另行公告。
陸、 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
請
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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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0款合法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70.2.15)前建造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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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0款合法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70.2.15)後建造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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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14條【於100年9月22日及新北市政府於100年1月28日】航空噪音防制區前,未符合第3條第10款規定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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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證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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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影本):
- 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
(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 用水或用電裝置證明。
- 戶籍遷入證明明(記事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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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影本(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 建築物所有權狀。
- 建築物登記謄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以上需提供建築物持分比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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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影本(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 建築物所有權狀。
- 建築物登記謄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 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
(以上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 用水或用電裝置證明。
- 戶籍遷入證明(記事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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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申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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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申請書。
- 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 建築物地址之 6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建築物地址之電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影本(6 個月內任何一期且為非營業用)。
- 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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