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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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
發放作業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壹、 相關法令及規定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目的

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參、 補助建築物規定

依據本市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桃園地區)航空噪音防制區暨新北市政府公告各級航空噪音管制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範圍內之建築物。


肆、 申請期限及補助對象

每梯次補助申請期限及補助對象另行公告。


伍、 補助金額

每梯次補助金額另行公告。

 

陸、 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0款合法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70.2.15)前建造之建築物

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0款合法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70.2.15)後建造之建築物

符合本辦法第14條【於100年9月22日及新北市政府於100年1月28日】航空噪音防制區前,未符合第3條第10款規定之建築物。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影本):

  1. 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

(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1. 用水或用電裝置證明。
  2. 戶籍遷入證明明(記事不省略)。

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影本(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1. 建築物所有權狀。
  2. 建築物登記謄本。
  3.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以上需提供建築物持分比例所有人)  

依序檢附下列其一文件影本(無則提供下一順位文件):

  1. 建築物所有權狀。
  2. 建築物登記謄本。
  3.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4. 房屋稅籍證明(6個月內)。

(以上需提供繳納義務人持分比例所有人)

  1. 用水或用電裝置證明。
  2. 戶籍遷入證明(記事不省略)。

檢附申請必要文件

 

  1.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申請書。
  2. 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 建築物地址之 6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4. 建築物地址之電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影本(6 個月內任何一期且為非營業用)。
  5. 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