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作為

首頁 /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 / 管制作為

一、為有效管制改裝車輛噪音污染,本府環境保護局擬訂稽查管制作
為如下:


(一) 為有效管制改裝車輛噪音污染,主動執行環保局、警察局及監理單位聯合稽查,每週 4 次於主要道路及噪音車常出沒路段加強攔檢(查)。對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改裝車輛,可依噪音管制法處 1,800~3,600 元罰鍰


(二) 發現噪音車輛時可將發現路段及拍照等資訊透過噪音車網站檢舉,本局將依據民眾陳情噪音車輛證據並經查證屬實即發函通知車主到檢,若檢測超過標準或未依規定時間到場檢測,可處 1,800~3,600 元罰鍰。


(三) 為加強源頭管制,本府已於 105 年 3 月 1 日公告改裝車行在晚間 10 時至隔日上午 8 時,不能施作或試車等行為。違規者經舉證不需檢測可處 3,000~30,000 元罰鍰。另可針對改裝車
行執行環境噪音檢測,若超過標準可依噪音管制法 24 條規定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處 3,000~30,000 元罰鍰,按次或按日連罰,或令其停工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本府已清查列管 74 家改裝業者並加強管制,從源頭遏止改裝車輛。


(四) 本府環境保護局已加入市府「春風專案」的聯合稽查小組,暑假期間針對高中生與大學生改裝車族群常出沒場所加強攔檢(查)以減少噪音污染。


(五) 針對改裝車族群較多的高中職以上學校,加強教育宣導活動。


(六) 為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再次改裝排氣管,本府已於 106 年5 月 25 日公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有使用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噪音檢驗合格車輛將貼上辨識標識,並建立雲端照片檔資料庫供比對查核,車主若有再改回原改裝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者,則依行為法可處3,000~30,000 元罰鍰,加強車輛噪音管制,以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寧。